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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2014-10-15 · 浏览 594

为有效保护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黎平茯苓的质量和特色,10月13日,黎平县对“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作出新规定。
  为有效保护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黎平茯苓的质量和特色,10月13日,黎平县对“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作出新规定。 
  据了解,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为准,即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中潮镇、永从乡、德顺乡、洪州镇、水口镇、岩洞镇、双江镇、口江乡、九潮镇、茅贡乡、坝寨乡、高屯镇、罗里乡、孟彦镇、顺化乡、敖市镇共1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从事黎平茯苓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监督管理部门。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黎平茯苓名称组成,生产者必须向县茯苓保护办提出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其标志,未经批准和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均不得使用其标志。 
  同时,对黎平茯苓专用标志印刷、生产加工、销售、转让、年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黎平茯苓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按黎平茯苓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的获准使用权的生产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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